排水管渠和附屬構筑物的一般規定具體有以下幾點:
1.排水管渠系統應根據城鎮總體規劃和建設情況統一布置,分期建設。排水管渠斷面尺寸應按遠期規劃的最高日最高時設計流量設計,按現狀水量復核,并考慮城鎮遠景發展的需要。
2.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應根據地形、土質、地下水位、道路情況、原有的和規劃的地下設施、施工條件以及養護管理方便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排水干管應布置在排水區域內地勢較低或便于雨污水匯集的地帶。排水管宜沿城鎮道路敷設,并與道路中心線平行,宜設在快車道以外。截流干管宜沿受納水體岸邊布置。管渠高程設計除考慮地形坡度外,還應考慮與其他地下設施的關系以及接戶管的連接方便。
3.管渠材質、管渠構造、管渠基礎、管道接口,應根據排水水質、水溫、冰凍情況、斷面尺寸、管內外所受壓力、土質、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蝕性、施工條件及對養護工具的適應性等因素進行選擇與設計。
4.輸送腐蝕性污水的管渠必須采用耐腐蝕材料,其接口及附屬構筑物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腐蝕措施。
5.當輸送易造成管渠內沉析的污水時,管渠形式和斷面的確定,必須考慮維護檢修的方便。
6.工業區內經常受有害物質污染場地的雨水,應經預處理達到相應標準后才能排入排水管渠。
7.排水管渠系統的設計,應以重力流為主,不設或少設提升泵站。當無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經濟時,可采用壓力流。
8.雨水管渠系統設計可結合城鎮總體規劃,考慮利用水體調蓄雨水,必要時可建人工調蓄和初期雨水處理設施。
9.污水管道和附屬構筑物應保證其密實性,防止污水外滲和地下水入滲。
10.當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體水位頂托時,應根據地區重要性和積水所造成的后果,設置潮門、閘門或泵站等設施。
11.雨水管道系統之間或合流管道系統之間可根據需要設置連通管。必要時可在連通管處設閘槽或閘門。連接管及附近閘門并應考慮維護管理的方便。
12.排水管渠系統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宜設置事故排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