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石油化工企業和國家安委會了解到,石油天然氣管道安全一直是安全領域的重大問題,全國人大代表、中石化安慶分公司總經理王彪也曾說,為加強油氣管道的保護,即使在2010年10月1日國家頒布實施了《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也對管道的保護起到了作用,但是,管道問題還是時有發生。
主要原因是:一是辦理體系不一致!毒S護法》中清晰了國家動力辦理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動力主管部分和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分,擔任管道維護作業。上下不一致的辦理體系,不利于作業的展開。二是法規聯接不謹慎。依據《維護法》規則,監管主體通常是管道公司所在地的發改部分或經信部分。而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督查法令》第二條,把壓力管道列入縣級以上的當地全部擔任有關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部分辦理規模,因為法律法規之間聯接不謹慎,呈現了功能穿插以及責任不清的局勢。三是監督辦理不到位。《維護法》沒有專門的監管章節,而是將詳細監管責任交給公司,政府主管部分怎么展開查看、催促,沒有清晰清晰的界說。四是罰處力度不夠大!毒S護法》規則,對違章占壓只能處以責令改正、罰款或許期限撤除,而且罰款上限通常缺乏2000元,違法行為人的本錢太低,起不到懲戒、震懾的效果。
針對上述病因,王彪建議應對《保護法》內容做出修訂完善,加大處罰的力度,精確落實到具體的負責部門上,不要出現問題出來了,相關幾個部門互相推卸責任的問題,把負責內容具體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