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管材資訊新消息不久前,湘潭縣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由公路管理部門承擔10%的賠償責任。3月20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于2012年4月24日晚上11點,曾森駕駛大型客車沿107國道由湘潭往衡陽方向行駛,途徑1722公里+228米地段時,突遇坑槽路面,坑槽面積為15m×12m,最凹處低于路平面15㎝。pvc排污管破裂,由于司機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嚴重顛簸,造成車內王林等5名乘客受傷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當事人均未在現場報案。4天后,有傷者到交警部門報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曾森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林等乘客沒有責任。但該認定書“當事人責任”認定部分,未考慮到路面坑槽這一情節。王林因交通事故受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經濟損失達136062.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的發生是由于事故地段路面有坑槽,以及司機曾森突遇坑槽路面操作不當兩個原因結合所致。從事故發生的概率而言,事發地段來往車輛甚多,因路面坑槽導致事故的發生畢竟還是少數,只要駕駛員正常操作,及時規避,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之所以發生事故,主要原因在于司機曾森駕駛操作不當。
綜上,法院認定曾森對事故的發生存有主要過錯,對王林因事故導致的損失,法院酌定其承擔90%的賠償責任。公路管理部門作為事故發生地段的管理者,對路面負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在路面坑槽高低落差最高處達15㎝的情況下,未盡到及時維修和事前合理警示的高度注意義務,公路管理部門對事故的發生也存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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