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給水排水管道工程中針對施工排水的規定具體包括哪些內容?
1.施工排水系統排出的水,應輸送至抽水影響半徑范圍以外,不得影響交通,且不得破壞道路、農田、河岸及其他構筑物。
2.在施工排水過程中不得間斷排水,并應對排水系統經常檢查和維護。當管道未具備抗浮條件時,嚴禁停止排水。
3.施工排水終止抽水后,排水并及拔除井點管所留的孔漏,應立即用砂、石等材料填實;地下水靜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實。
4.冬期施工時,排水系統的管路應采取防凍措施;停止抽后應立即將泵體及進出水管內的存水放空.
5.采取明溝排水施工時,排水并宜布置在溝槽范圍以外,其間距不宜大于150m。
6.在開挖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方前,應先修建排水并。
7.排水并的并壁宜加支護,當土層穩定、井深不大于1. 2m時,可不加支護。當排水并處于細砂、粉砂或輕亞粘土等土層時,應采取過濾或封閉措施。封底后的并底高程應低于溝槽槽底,且不宜小于1. 2m.
8.配合溝槽的開挖,排水溝應及時開挖及降低深度。排水溝時采度不宜小于0.3m.
9.溝槽開挖至設計高程后宜采用盲溝排水。當盲溝排水不能滿足排水量要求時,宜在排水溝內埋設管徑為150~200mm的排水管。排水管接口處應留縫。排水管兩側和上部宜采用卵石或碎石回填。
10.排水管、盲溝及排水并的結構布置及排水情況,應作施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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