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地溝油案件的曝光引起了廣大市民的憤怒,黑心的商家居然在短短三個月內就賣掉了整整50多噸地溝油,這個數字讓我們震驚,更讓我們憤怒,這次案件昨日在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審宣判,被告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80萬元。
2011年6月16日傍晚,四川省公安廳治安總隊向隆昌縣公安局宣布一份需要核對線索的傳真,其內容是隆昌縣白塔路工業園區一名叫黃杰的男人曾從公安部督辦的重慶“4·20潲水油”案一名涉案人員手中收購30噸“毛油”,需要查明“毛油”去向。
隆昌縣公安局會同有關部門對“隆昌嘉吉豪飼料油脂廠”進行了突擊檢查,然而出其不意的是,該廠完全具有出產工業用油天分,其核準的運營規模本身便是收購、出產、出售飼料油脂、魚油、工業油脂,表面上看完全是合理生意、合法運營。
在案情幾度墮入僵局的情況下,專案組于9月21日對黃杰家再次展開了搜索,當即搜索出一本黃杰藏在家中的“通訊錄”,通過與手機中的信息進行概括比對,偵查人員很快發現2011年初至2011年4月,黃杰與重慶市永川區冠南烽爍油脂廠擔任收購、出售事務的該廠股東老板李某某有頻繁的電話往來,而李某某正是重慶“4·20”潲水油案重要犯罪嫌疑人之一。
經查實,隆昌縣嘉吉豪飼料油脂廠于2008年10月初步運營飼料級混合油,在明知重慶永川區永亨油脂有限公司收購其混合油用于食用油加工出售的情況下,仍將有些商品出售給該公司。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時間,黃杰分三次以每噸7400元的報價向永亨油脂有限公司出售隆昌嘉吉豪飼料油脂廠出產的混合油52.5噸,金額388500元。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
法院進一步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杰明知重慶永川區永亨油脂有限公司運用“地溝油”出產食用油,而為其加工“潲水油”為混合油作為材料,其舉動觸犯刑律,構成出產、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樹立。2013年12月20日,一審宣判:被告人黃杰犯出產、出售有毒、有害食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置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了上訴。鑒于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置,原判量刑恰當,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于5月26日作出二審斷定:駁回被告人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這個審判結果,我們采訪了當地市民,很多市民表示就該狠狠的判,市民王老先生說:"還是判的太輕,這可是遭天譴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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