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職業資格制度是從20世紀90年代初發展至今,全國各類職業資格證書多達1000多種,其中不乏“莫名其妙”的職業資格許可。比如,房地產銷售并不是專業性較強的工作,只需要從業人員誠實守信、熱情周到即可,但有關部門卻煞有介事地設置了“房地產經紀人”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對政府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行政許可法》明確指出:除法律規定的少數具有重要法律責任的執業(從業)人員外,地方政府、國務院各部委不得自行設置有關職業資格準入或其他行政許可性規定。然而,現實中仍有一些部門想方設法組織考核和頒發職業證書。想賣肉夾饃要考“饃饃”證,想收破爛要考“舊貨從業人員上崗證”……近年來,一系列奇葩資格許可備受輿論詬病。
按專家估算,當前我國每年考評各類證書的經濟總額超過3000億元。政府部門熱衷于職業資格許可認定,難逃權力尋租創收之嫌,同時,由此帶來的培訓熱、考證熱,也導致了社會資源的浪費。而重要的是,政府直接干預具體的市場行為,違規設置行業準入門檻,違背了法治精神,擾亂了市場秩序,妨礙了就業自由。市場和勞動力之間有雙向選擇的權利,通過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游戲規則,在無形中推動資源配置的合理化。而政府的“有形之手”,往往會打擾這種自然平衡,對行業的發展和人才的培養都是極為不利的。
轉變政府職能的核心,就在于簡政放權,將政府不該管或管不好的事務放給社會和市場。全面取消沒有法律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厘清了權力的邊界。如此簡政放權,一方面可以充分發揮“無形之手”的調節作用,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人才流動;同時,政府也能集中力量做好本分,把該管的職業資格許可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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