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材產品標注“皮爾薩”字樣引發不正當競爭糾紛

近日,浦東法院受理原告瓦文土耳其塑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合眾管業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原告是世界著名的建筑管材產品生產廠家,其主要產品包括管材、管件等建材產品,主營業務在業內位居前列。原告產品早在1998年就進入中國市場,2000年經中國國家商標局批準在第19類產品上使用“Pilsa/皮爾薩”商標。“Pilsa/皮爾薩”中英文文字商標無具體含義,經原告長期使用宣傳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皮爾薩管材及配套產品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其管件產品標貼的醒目位置上印有“土耳其皮爾薩國際集團公司”字樣,在管材產品上標注有“TURKEY PILS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字樣。同時被告在報紙、網絡宣傳過程中以及向各地經銷商進行產品銷售推廣的過程中大量突出使用了“土耳其皮爾薩”字樣。原告認為被告這一行為客觀上使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因而訴請浦東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

近日,浦東法院受理原告瓦文土耳其塑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合眾管業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原告訴稱,原告是世界著名的建筑管材產品生產廠家,其主要產品包括管材、管件等建材產品,主營業務在業內位居前列。原告產品早在1998年就進入中國市場,2000年經中國國家商標局批準在第19類產品上使用“Pilsa/皮爾薩”商標。“Pilsa/皮爾薩”中英文文字商標無具體含義,經原告長期使用宣傳具有很強的顯著性。皮爾薩管材及配套產品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在其管件產品標貼的醒目位置上印有“土耳其皮爾薩國際集團公司”字樣,在管材產品上標注有“TURKEY PILSA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字樣。同時被告在報紙、網絡宣傳過程中以及向各地經銷商進行產品銷售推廣的過程中大量突出使用了“土耳其皮爾薩”字樣。原告認為被告這一行為客觀上使消費者對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因而訴請浦東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等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