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將于10月10日起施行。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釋規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稱,在互聯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個人信息的收集幾乎無處不在,個人信息的內涵越來越豐富,范圍越來越廣。因此,在互聯網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根據《規定》內容,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該項條款還專門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的、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的、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等情形。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顧培東認為,當前在互聯網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為時有出現,被侵權人的個人信息很可能在網上被公布,這給很多被侵權人造成困擾。
《規定》的這項條款實際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這種行為進行約束,另一方面又對這種行為進行規范。同時也避免了一些犯罪案例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