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下午5時許,王某某在淅川縣某洗車行清潔車輛時,趁人不備,將趙某某遺留在該車上的黑色皮夾盜走,內裝趙某某身份證、駕駛證、銀行卡及部分現金。4月1日晚9時許,王某某持所盜的銀行卡到淅川縣上集鎮農業銀行主動取款機上,以趙某某身份證出生日期為暗碼測驗輸入,后將銀行卡內的6400元現金盜出。4月3日,辦案民警將被告人王某某捕獲,被盜贓物及身份證、駕駛證、3張工商銀行卡、1張農村信用社銀行卡等贓物從其身上被收繳并發還給被害人趙某某。
法院審理以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意圖,采取隱秘手法盜取別人資產,并運用其盜竊的信用卡取現,數額較大,其行動已構成盜竊罪。鑒于被告人王某某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已退賠受害人丟失,受害人對被告人表明體諒,并經社區糾正組織評價,以為其契合社區糾正條件,贊同對其進行社區糾正,可酌定從輕處分。
在此我們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將身份證件和銀行卡放在一同,也不要將你的身份證號碼或者出生日期設為銀行卡暗碼,謹防丟失后被不法分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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