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國家安監總局監管三司對危化品新規進行解讀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新制定的《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將于12月1日實施,10月12日,國家安監總局監管三司對這兩個文件分別進行了解讀。
安監總局認為,與原《辦法》相比,《辦法》進一步細化、提高了企業的安全生產準入門檻,同時又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辦法》首次明確規定,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辦法》細化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加大了對違法違規企業的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
從進一步界定危險化學品生產范疇出發,《辦法》在附則中明確規定,將純度較低的化學品提純至純度較高的危險化學品的,納入《辦法》適用范圍;對于購買某種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包括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或者使用的,排除在《辦法》適用范圍之外。
安監總局表示,按照新的《暫行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通過定量風險評價確定重大危險源的個人和社會風險值,不得超過本規定所列示的個人和社會可容許風險限值標準。
《暫行規定》采用的先進的管理理念、科學的管理方法,將對提高我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水平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